如何解读厦门发布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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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海子的第125篇原创文章


厦门市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照通知,小编一起跟你来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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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明确经营性船艇
明确游艇,帆船和摩托艇属于可经营的休闲船艇,为游艇,帆船和摩托艇经营赋予合法地位。

 

02.管理部门
游艇经营归港口管理局管,帆船摩托艇归体育局管,而对于帆船的定义并没有明确,是不是指用风帆为动力,包括有机械辅助动力,也包括所有大小尺寸的帆船呢,如50尺大帆船,双体帆船等。

 

03.俱乐部要求
明确游艇经营需委托或成立俱乐部,俱乐部需要海事部门进行备案,但帆船和摩托艇没有强制要求。

 

04.操作人员
明确游艇需要合资格驾驶人员,但帆船资格明确为AIF,A2F和厦门帆船协会培训的,是否意味着中帆协和其他证书如ASA,IYT等不符合要求。

 

05.设置救生员
明确帆船需配备合要求的救生员,但强调一名操作人员和一名救生员,如果操作人员也拥有救生员资格是否可行。另外,对于游艇没有要求需要救生员。


06.船舶要求
对于游艇,明确拥有三证即可,而对于部分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帆船做出解决的办法,摩托艇要求拥有权威资格机构检验,但未明确什么机构是权威的,是CCS吗?


07.停泊条件
明确游艇经营需与经验收合格的码头签订停泊协议,但帆船与摩托艇没有这个要求,以厦门的现状,两个大型游艇会及其他小码头,哪一个是经验收合格的。


08.保险要求
明确要求购买足额的保险,但多少是足额的没有明确,同时指出如果没有保险可通过担保方式,这为个别无法购买保险的帆船提供办法,但也没有明确多少金额标准。


09.管理要求
对于游艇经营除了明确经营管理人员外,还需要安全管理人员,而帆船和摩托艇不需要安全管理人员。


10.过渡时间
明确有3个月的过渡期。


厦门发布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为游艇等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对市场进行规范,将有利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当然,也提高了相应的门槛,增加了运营成本,从而抑制野蛮无序的状况,对于企业运营增加的成本,应该通过规模效益来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法规明确许可,将有利于吸引资本的进入,从而进一步促进产业的发展,海南,厦门已经在行动,其它地方呢?


为厦门点赞!


厦门市经营性海上休闲船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促进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闲船舶,包括休闲旅游船舶和休闲渔业船舶。
休闲旅游船舶中的游艇、帆船、摩托艇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休闲旅游船舶以及休闲渔业船舶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使用游艇等休闲旅游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使用帆船、摩托艇等休闲旅游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以上负责备案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使用游艇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游艇俱乐部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且在市政府划定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
(三)有满足经营范围航行要求的游艇;
(四)须自行或者委托游艇俱乐部负责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五)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
(七)购买足额的游艇承运人责任保险、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八)与经验收合格的游艇停泊码头经营者签订靠泊协议;


第五条:使用帆船、摩托艇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且在市政府划定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
(三)帆船、摩托艇取得相关出厂合格证书及安全检查报告;
(四)摩托艇发动机必须为四冲程,且具有倒档或刹车装置;
(五)每艘帆船至少配备有资质的驾驶人员及救生人员各一名。每艘摩托艇至少配备一名驾驶人员。驾驶人员、救生人员应取得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六)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
(八)购买足额的帆船、摩托艇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六条:经营者使用游艇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备案书》;
(二)营业执照或商事主体登记证明;
(三)游艇名册及有效的游艇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证书)和游艇驾驶员证书;
(四)游艇经营管理制度;
(五)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六)游艇经营管理人员任命书、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七)游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适任证书、简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八)游艇靠泊协议;
(九)游艇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证明材料;委托游艇俱乐部实施的,需提供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游艇俱乐部报备书》以及与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十)游艇经营者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游艇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经营时),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十一)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艇上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凭证;
(十二)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范围的示意图。


第七条:经营者使用帆船、摩托艇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应当向所在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帆船或摩托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备案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己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四)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驾驶操作安全规范、乘员须知、落水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成员通讯录等;
(五)帆船驾驶人员提供帆船驾驶技术证书(AlF、A2F游艇操作证书或厦门帆船协会考核发放的帆船操作证书);救生人员提供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救生员证书;摩托艇驾驶人员提供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颁发的摩托艇运动员等级证书或厦门市摩托艇运动协会考核发放的摩托艇操作证书;
(六)2013年9月中国船级社认证出台后生产的帆船,提供中国船级社船检合格证书。中国船级社认证出台前生产及认证出台后生产但未获得中国船级社船检证书的帆船,需提供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检测合格报告;帆船中国船级社船检证书或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检测,凭检测合格报告申请备案;自出厂日期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备案的,应提供摩托艇出厂证明(从备案日计,以出厂证明为准,精确到月),自出厂之日起己满三年申请备案的摩托艇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报告:
(七)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凭证;
(八)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


第八条: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备案,按时报送经营统计信息和报告,提供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齐全和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价格欺诈、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休闲备案管理部门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当场核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时开具备案凭证。自本办法生效前,己经使用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应当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十条: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二)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所经营的海上休闲旅游船舶发生变化;
(五)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水域发生变化;
(六)所委托的游艇俱乐部发生变化的;
(七)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三条: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休闲 备案管理部门报送统计信息,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是使用休闲旅游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经营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鼓励游艇经营者与游艇停泊码头经营者签订合同实施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实现统一对外报价、统一电子票务、统一排班调度、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结算分配。

第十五条: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杳,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对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海上休闲旅游 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备案或者未及时报送统计信息、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的,以及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经营备案条件的,由休闲船舶备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情注销其经营备案。
海上休闲旅游船舶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规定的,管理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等处理措施。
游艇经营者违反诚信经营服务承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通知游艇停泊码头经营者按照靠泊协议调整、减少其靠泊班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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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海子

编辑 | 海之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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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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